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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的申请,不知道的了解一下!

    集体商标的申请,不知道的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必须先了解什么集体商标,它的特点和作用又是什么?
         一.集体商标的概念、特征及作用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是集体组织,使用人是其成员,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集体商标具有以下几个的特征:1封闭性;2、成员相对固定性;3、商品或服务的标准相对稳定;4易为消费者信任,但也具有脆弱性;5、宣传推介的成本高。

      集体商标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共有”和“共用”。

      “共有”指的是集体商标的成员在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相互遵守某种共同的标准。集体商标是某一组织的商标,不是某一企业的商标,注册商标的权利属于该组织所有成员,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是该组织成员的代表。

      “共用”指的是所有集体成员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共同使用同一商标,商标使用者同属于某一个组织。

      集体商标的作用:1、可以联合众多分散经营者,形成利益共同体,充分发挥集体优势,提高整体竞争能力,抵御大市场风险。2、有利于整合资源、统一质量标准扩大市场份额和影响力。3、有利于取得规模经济效益。4、促使成员增强集体意识,有利于发挥集团优势,维护团体信誉。
          二.
    集体商标的渊源及法律历程

      集体商标源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第七条之二和《马德里协定及其实施细则》。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规定适用世界的多数国家,有的国家有其一,有的二者均有。

      我国1993年修订《商标法实施细则》,首次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纳入《商标法》范围进行保护。 1994年12月30日公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1995年3月1日起施行,商标局正式受理国内、外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包括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的注册申请,依法行使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保护职能。2001年10月27日,为履行入世承诺,中国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在第三条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6号令公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修改,该办法于 2004年9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是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明确规定以后,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及地理标志的注册程序与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由此不难看出,商标有四种类型,相比每年几百万件注册申请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包括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每年不过近千件的申请,这么少的商标申请量为何作为一种商标类型写入商标法中呢?虽然集体商标的数量不多,但集体商标这一舶来品的作用正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发挥出其应有的巨大作用。
          三.
    集体商标的申请与审查

      (一)集体商标的申请书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人须在申请书上集体商标前面的方框里打勾,明确所申请商标的类型。

      2、《商标代理委托书》;

      3、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公章。

      4、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5、集体成员名称及地址;

      (二)集体商标的审查

      1、主体资格的审查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五款、《办法》第四条规定,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人应是自由平等、独立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组成的集体组织,可以是工业或者商业的团体,也可以是协会、行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即是俗称的“会员制”或者“俱乐部”形式的组织。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即是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如事业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者社会团体依法登记的登记证。例如:中国新华书店协会;欧洲黄金制造商协会;西瓜产销联合会;生产销售合作社;茶叶行业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除外)。

      单一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不能作为集体商标申请人。例如:张家港市晨阳镇农业服务中心;内蒙古赤峰市珠峰粮贸有限责任公司。

      集团公司不是集体组织,不符合集体商标申请人要求。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申请注册集体商标的数量逐年增长,注册集体商标是目前利用知识产权支持三农发展,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2、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

      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包括: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统一标准;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手续;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义务;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集体成员名单。

      为了方便申请人,商标局在中国商标网上提供了集体商标管理规则范本,供申请人自行下载使用。

      对使用中国商标网上规范范本的集体管理规则,主要针对管理规则第五条:“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标准---(包括感观和量化指标)。”进行审查。要求申请的所有商品或服务均有对应的商品或服务标准。该标准即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可以是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或申请人自己确定的标准。

      3、集体商标的审查

      集体商标的审查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及《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绝对理由(《依《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相对理由(《依《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审查。

      例如:

      第3875328号“”集体商标,在35类“推销他(替他人)”服务上,因“该商标中含清真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引用《商标法》第十条一款7项驳回。

      第3862885号“”集体商标,在第21类“钢化玻璃盖”等商品上,因“该商标中的日文含义为‘强化玻璃盖认证’,用在所报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特点”引用《商标法》第十一条一款2项驳回。

      第4339876号“”集体商标,在第43类“餐饮”等服务上,因“该商标中含我国国名‘中国’,含‘兰州’、‘安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引用       5549525号“”集体商标,在第28类“电动游艺车”等商品上,因“该商标含我国国名‘中国’不得作为商标,且‘中国五金商标品牌基地’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产生不良影响。”引用《商标法》第十条一款1项和第十条一款8项驳回。

      从上面案例中可以看出,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商标除了地理标志以外,原则上不能注册,审查时一般引《商标法》第十条二款驳回。但一些关注商标发展变化的人士发现,少数含地名的普通集体商标核准注册了,笔者工作中也接到有关咨询电话。

      商标法第十条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商标法》第十一条三款2项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某些集体商标经过集体成员长期、广泛使用,已具备商标的显著性,起到了作为商标的识别作用。例如:“沙县小吃”集体商标。沙县小吃历史悠久,是起源于夏商周、晋、宋中原黄河流域,中原的饮食文化随着中原人民的多次南迁传播到沙县,使沙县成为中国传统饮食文化的汇集地。“沙县小吃”在民间具有浓厚的历史文化基础,尤以品种繁多风味独特和经济实惠著称。据网上查询,目前沙县小吃在全国有近5万家门店。经过长期、广泛使用,广大消费者或多或少都知道沙县小吃这一中国特色小吃。基于上述原因,商标局经再三讨论,依《商标法》第十一条三款2项规定,于2015年2月6日初审公告了第14469305“沙县小吃”集体商标,经异议程序,该商标于2016年12月14日注册公告。

      浙江丽水市深入实施习近平总书记早在2005年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战略,坚持“生态立市”,2014年来创建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丽水山耕”。经过几年“”商标的广泛使用,商标品牌效应逐年显现,迫切需要通过商标注册来加强品牌保护力度。2015年10月向商标局提出“丽水山耕”集体商标注册申请,分别指定使用在第29、30、31类上。“丽水山耕”目前已有150多家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产品使用该品牌,品牌效益和市场影响力不断扩大,且该商标标识经艺术化设计,标识独创性强,整体含义明显,寓意美丽山水、生态农耕,商标具有较高识别性。为推动生态农业发展,支持浙江丽水区域农业转型升级,经研究,商标局审查例会通过,2017年7月核准注册了“丽水山耕”集体商标。

      2015年国务院颁布《中国制造2025》中提出:“推进制造业品牌建设。……健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制度。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品牌文化,引导企业增强以质量和信誉为核心的品牌意识,树立品牌消费理念,提升品牌附加值和软实力。”中央文件中,指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在今后经济、社会、文化中的作用,随着中央政策的逐渐落地,各地产业集群发展方兴未艾,集体商标这一商标大家庭中的小众品种定会因其不断发挥出的巨大作用被市场和被广大消费者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