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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中的“独家使用权”到底是什么?

    著作权中的“独家使用权”到底是什么?

    在著作权案件中,涉案合同中经常可以看到“独家使用权”和“专有使用权”等字样。事实上,这两个商业活动中的高频词汇并不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术语。那么,对于“独家使用权”或“专有使用权”,法官如何判断他是否有权获得“排他许可使用权”或“独占许可使用权”?

     

    著作权许可合同有三种基本类型: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所谓“普通许可”是指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作品,同时保留范围内的作品使用许可,并允许他人实施作品。所谓“排他许可”是指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作品,并保留在许可范围内使用作品的权利,但不得分别许可其他人实施许可的工作。所谓“独占许可”是指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作品,并且无权在许可期限内行使相关权利。它也不能许可其他人执行许可证。

     

    对于独占许可,在合同有效期内,只有被许可人获得了合同特定作品的特定版权财产的了唯一的、独占的权利,作者此时与普通的第三人法律地位无异,任何违反合同条款或授权他人使用协议作品的人不仅构成违约,还涉嫌侵犯版权(在合同有效期内侵犯版权财产专有权) 。由于独占许可合同过于“霸道”,签名一经签署,在合同有效期内作者重新使用作品将受到很大限制。所以作者应该认真签署这样一份合同;另一方面,笔者一旦签署了独占许可合同,并获得合理的商业对价,还应尊重合同精神和对方的合同利益,不得再以变相利用或者许可给第三方使用。

     

    在商业惯例中,合同当事人通常不熟悉著作权法,因此经常在合同条款中使用“独家使用权”或“专有使用权”的表述。那么,一旦发生争议,其他条款没有补充规定的,此时究竟应将“独家使用权”或“专有使用权”理解为“排他许可”还是“独占许可”?

     

    在这方面,有观点认为,如果授予“独家使用权”或者“专有使用权”的合同协议,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则应视为被许可方已获得“独占许可”。 

     

    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或事实,被许可人应被视为仅获得“排他许可”。原因是在着作权法中,根据现行的立法设计,着作权的各种权利和权力应该保留在著作权所有者手中。例如,版权法规定关于“委托创作”合同应当:“对于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所有权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规定或合同未成立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人“,所以在解释合同时,没有任何其他特殊情况,应该适合著作权人。

    因此,在合同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或事实,就“独家使用权”或“专有使用权”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应该严格解释司法立场,作出对版权人有利的解释,解释为“排他许可”而非“独占许可”。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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