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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二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

    2017年第二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

    各有关企业: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下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要求,为做好今年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现就有关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办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变更范围

    (一)简单变更:仅企业名称发生变更;

    (二)复杂变更: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

    二、受理时间

    第二批:2017年12月7日至12月22日;

    三、受理地点及联系人

    地点: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3122室。

    联系人:张娅琳、苏建军(88127373、88102193、88100075)。

    四、申请材料

    (一)证书有效期内的企业申请变更需提供以下材料

    1.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在“企业注册信息管理”——“核心信息修改(更名)”栏目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带有条码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加盖公章),

    2.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新证原件);

    3.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所列知识产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现状的证明材料(专利权人或著作权人需变更为现公司名称);

    6.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的高新技术企业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7.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人员情况说明及人员清单(包括名称变更前后企业职工总数、企业技术人员、研发人员数);

    8.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年度研发项目情况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格式见附件1、2);

    9.经审计的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年度财务报表;

    10.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名称变更当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11.上一年度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一复印件;

    12.其他有助于说明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证书逾期及已注册未申报的企业。请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在“企业注册信息管理”——“核心信息修改(更名)”栏目提交申请后,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信息变更申请表加盖公章传真至83671443即可。

    五、材料编制要求

    申报企业须将申请材料胶装成册,一式两份并加盖骑缝章,并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页码,同时在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请按照变更申请书、材料目录和申请材料顺序装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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