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0755-21675761、21675762
传真:0755-21675715-813
邮箱:ping@izhuok.com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茶光路1018号创客公馆5楼501-503室

腾讯申请注册声音商标屡次被驳回?

    腾讯申请注册声音商标屡次被驳回?

    声音申请商标???相信对商标注册有一定了解的人都知道,目前我国可以申请声音商标。我国在2014年开始受理声音商标注册申请后,据了解我国第一件声音商标是在2016年2月13日申请的,是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的开场曲,经审查符合规定后初步审定公告,成为我国首件初审公告的声音商标。

     

    声音商标跟一般的传统商标不同,但要和传统商标一样具备能分辨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产品或服务区别开的基本功能,也就是必须要具备显著性,便于消费者识别。

    腾讯之前以“嘀嘀嘀嘀”的QQ提示音申请为声音商标,但被商标局驳回。驳回原因是缺乏显著性。2014年5月,腾讯就将“男人咳嗽”声音申请商标,申请范围为第42类远程数据备份、电子数据存储、云计算、软件运营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相信这个声音大家都很熟悉,因为这是电脑登QQ时,陌生人添加好友时发出的提示音。声音由(ke-ke)构成。就是这段声音,被商标局给驳回,商标局以“该商标为男人的咳嗽声‘咳咳’,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的可识别作用”为由,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腾讯申请注册声音商标 

    腾讯接到驳回通知书后,不服该驳回理由,于是进行商标驳回复审。给出的复审理由是QQ于1999年问世,现已拥有庞大的受众群体,申请的声音商标也随之被广大消费者熟知。该申请商标本身已具备商标显著性,且该声音经过长期、大量宣传使用,已与商标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完全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复审后,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为男人咳嗽的声音,指定使用在云计算等服务上不易被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涉及申请商标在云计算等服务上的使用,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该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相信大家看完以后肯定会觉得,为什么声音商标那么难申请?连腾讯公司都拿不下来。
    其实,自从2013年我国第三次修订《商标法》,将声音商标纳入可注册商标范围内。从14年5月1日至今,我国商标局已受理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约600件,但最终获准注册的只有20件左右。
    相对我国市场消费者而言,目前声音商标还是属于新鲜事物,在消费者的实际生活接触中,长期以来都是习惯于文字、图形形式的传统商标,

    对我国消费者而言,无论作为法律上新增的一种商标形式,还是实际生活中接触到的实例,声音商标都属于新鲜事物。消费者长期以来习惯了以文字、图形作为表现形式的传统商标,很少将声音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注册声音商标 

    其实声音商标注册最大的难点是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包括固有显著性和经使用获得的显著性。臆造词(臆造词语是指凭主观意想、杜撰的词语。)如索尼、kodak作为商标,具备固有的显著性,符合《商标法》对于显著性的要求。那么,一件独创性强的声音商标,例如一小段自创的乐曲,是否不需要实际使用也能满足商标显著性的要求呢?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

    商标注册申请人为证明其声音商标经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可以向商标局或商评委提交相关使用证据。
    其实腾讯申请声音商标的“男人咳嗽声”(咳咳),其本身独创性不强,而腾讯提交的使用证据中并未涉及到该声音商标指定的领域。所以并不能证明该声音商标已经使用获得应有的显著特征。

    如果您有更多关于声音商标注册的问题,深圳商标代理-路浩知识产权欢迎您前来咨询:0755-21675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