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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i酱”商标注册因近似被驳回申请
“papi酱”商标注册因近似被驳回申请
相信微博红人“papi酱”大家都非常熟悉了,2016年2月,“papi酱”凭借变音器发布原创短视频内容而受人关注 ;3月,获得1200万人民币融资,估值1.2亿人民币左右可谓是轰动一时。 因发布短视频在网上迅速走红,不过papi酱近日在商标注册申请上却遇到了麻烦。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papi酱”系列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起因:“papi酱”系列商标系由原告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有限公司经“网红”papi酱(真名姜某)授权申请注册。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将“papi酱”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第9类、第25类、第35类、第38类等指定商品或服务上。
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认定:第9类商标与第1071421号“PAPI”商标构成近似;第25类商标与第3630646号“PAPI”商标构成近似;第35类商标与第6541464号“papi”商标、第19415385号“papi资本”商标构成近似;第38类商标与第19353802号“PAPI酱”商标构成近似。故驳回了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有限公司商标注册申请。
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有限公司不服,认为“papi酱”商标经“网红”papi酱(真名姜某)多年使用,已经具有了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papi酱”商标与商评委认为的近似商标区别较大,并不构成近似。于是,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驳回原因有:
一、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分别属于同一群组,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
二、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主要显著识别部分均为“papi”,被告认定其构成近似并无不当。
三、原告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papi酱”本身作为一个网红的名字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如何判定近似商标?
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2)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3.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4.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5.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6.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7.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8.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9.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0.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1.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2.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3.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4.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5.两商标或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含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16.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大家一定要牢记,商标注册是先到先得,申请商标宜早不宜迟。所以如果您有注册商标的打算应当及早去申请注册,而且为避免近似商标驳回的情况,应当在商标注册前进行商标检索,提高商标注册通过率。可以找深圳商标代理:路浩知识产权可为您提供免费的商标咨询及检索服务。联系电话:0755-21675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