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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PPH试点再延长两年并增PCT-PPH合作模式

    中新PPH试点再延长两年并增PCT-PPH合作模式

    据最新消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新加坡知识产权局的共同决定,中新PPH试点将自20179月起延长两年,至2019831日止。本次延长后的中新PPH试点增加了PCT-PPH合作模式,允许申请人使用PCT国际阶段工作结果向中新两局提出PPH请求,有关要求和流程将以更新版的中新PPH指南为依据。

    小编在了解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91日启动与新加坡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关于延长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的联合意向性声明》PPH试点曾于201591日延续两年,已于2017831日止。

    新加坡PPH 项目试点下加快审查的流程:

    知识产权局在收到 PPH 请求及其附加文件后作出申请是否能被给予 PPH 下加快审查状态的定。若知识产权局决定批准 PPH 请求,申请将被给予 PPH 下加快审查的特殊状态。 若请求未能完全符合上述要求,申请人将被告知结果以及请求存在的缺陷。知识产权局将视情况给予申请人一次补正的机会,以克服请求存在的某些缺陷。若请求未被批准,申请人可以再次提交请求,但至多一次。若再次提交的请求仍不符合要求,申请人将被告知结果,申请将按照正常程序等待审查。

    新加坡PPH 项目需提交的文件:

    以下文件(a)至(d)必须随付“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项目请求表”一并提交。注意,即使某些文件不必提交,其文件名称亦必须列入“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项目请求表”中(具体细节参见以下样表)。

    a)就对应申请以 IPOS 名义作出的所有审查意见通知书(与关于可专利性的实质审查相关)的副本及其译文中文和英文可作为译文语言。若审查员无法理解审查意见通知书译文,可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译文。

    b)以 IPOS 名义进行的实质审查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所有权利要求的副本及其译文中文和英文可作为译文语言。若审查员无法理解权利要求译文,可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译文。

    c)若 SIPO没有这些专利文献,应审查员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专利文献。非专利文献必须提交。申请人不需要提交引用文件的译文。

    d)权利要求对应表申请人提出 PPH 请求,必须提交权利要求对应表。说明 SIPO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如何与 IPOS 申请中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若权利要求在文字上是完全相同的,申请人可仅在表中注明“它们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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