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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定“乔丹”商标侵权,被判撤销三件商标!

    最高法院裁定“乔丹”商标侵权,被判撤销三件商标!

    2016年12月8日上午,历时4年的“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迎来了最终公开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判定,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乔丹体育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主观恶意等情况,违反商标法,应予撤销,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法院同时认定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驳回了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

         “乔丹”商标争议案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除了当事人一方是著名篮球明星
    迈克尔·乔丹在华姓名权的保护问题之外,更重要的是,此案背后还还关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通常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利用外国名人的姓名注册商标售卖商品,很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导性的联想,造成消费者对产品与名人之间的关联性混淆误认,以为这是名人代言或经营的商品而选择购买。

         “乔丹”商标争议案的逆转判决,毫无疑问将会对我国今后的商标注册以及商标争议案件产生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对很多中国企业来说,更是极具标志性意义,对有这种心思的企业是一种警示,在企业发展道路上,搭乘名人姓名的顺风车有风险,可能最终得不偿失。中国企业的相关知识产权意识越来越强,要保护有竞争力的企业利益,就必须依靠法律,而一部良法就要能够让诚实守信的企业得到实质性的保护,不能助长傍大牌的山寨之风的蔓延。


    乔丹商标案历程回顾

    u2012年2月23日

    迈克尔·乔丹向中国一家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中国运动服饰生产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姓名。

    u2013年3月29日

    乔丹体育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讼,要求迈克尔·乔丹停止侵害乔丹体育名誉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800万美元。

    u2014年4月

    乔丹体育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讼,要求迈克尔·乔丹停止侵害乔丹体育名誉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800万美元。

    u2014年4月

    中国商评委作出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认为乔丹的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迈克尔·乔丹和耐克公司在此后的两年时间发起多起诉讼,向法院申请撤销商评委作出的裁定。

    u2015年2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纠纷78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乔丹方诉求均遭遇驳回,乔丹和耐克公司随即提出上诉。

    u2015年4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迈克尔·乔丹起诉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78个系列商标争议案中的32个案件,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迈克尔·乔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u2016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乔丹体育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撤销此前的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