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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被指商标侵权遭索赔1亿?
“今日头条”被指商标侵权遭索赔1亿?
因为优先注册取得“头条”商标第35类(广告宣传等)的专用权,北京一家广告公司以“今日头条”恶意侵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并索赔1亿元人民币。今日,北京西城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知识产权案。庭审最后,法庭建议双方调解解决争议。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原告称:被告侵权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亿元
起诉“今日头条”的是北京的一个叫博天恒业的广告公司。与“今日头条”关联两个公司被列为此案的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分别是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在起诉称,早在2011年,该公司经合法注册,就取得了“头条”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1年1月,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主要是广告服务业务。而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自2012年8月起开发并运营“今日头条”APP的,并将“头条”二字作为APP图标使用,同时该APP在网页版也多次突出使用“今日头条”、“头条”等标识。“今日头条”APP及网页实际上是以推送广告为目的的盈利产品。
原告向法院提出,请求把被告使用“今日头条”作为产品名称以及产品标识的这种行为确认为商标侵权行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包括“头条”、“今日头条”字样的名称。另外,原告还要求被告需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声明,并要求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达1亿元人民币及相关的诉讼费用。
被告称:产品属新闻资讯类产品并未侵权
此案在庭审中,被告代理人辩称,“今日头条”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标的行为。今日头条已取得“头条”、“今日头条”、“头条”(图文)在第9类、第41类、42类的7个商标,第9类商标的范围主要是程序、软件等类商品,第41类商标的范围主要是电子出版物等类服务,第42类商标的范围主要是计算机软件维护、升级等类服务。而今日头条网站及今日头条APP均属于新闻资讯类产品,今日头条已经取得上述注册商标,没有侵犯原告在第35类的商标权。
此外,被告方还表示,今日头条是属于科技类的公司,今日头条的网站以及手机APP都属于新闻资讯类产品,用户下载APP看重的是“今日头条”所提供的资讯类服务,并不是奔着其是一个广告产品而去下载的,所以今日头条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广告服务无关,更不存在相同或近似。
原告得代理人则表示,被告明知“头条”在第35类的商标注册以被原告取得的情况下,仍将“头条”、“今日头条”用于其与原告类似或相同的广告服务上,此举已严重侵犯了原告所取得的“头条”商标在第35类的商标专用权,属于恶意侵权行为。
而庭审最后,法庭建议双方调解解决此次争议,原告、被告均表示暂时回去研究。原告代理人称,诉前被告曾向原告提出协商并支付一笔费用,因与原告最初诉求差距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本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