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0755-21675761、21675762
传真:0755-21675715-813
邮箱:ping@izhuok.com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茶光路1018号创客公馆5楼501-503室

关于深圳市知识产权的专项资金申请

    关于深圳市知识产权的专项资金申请

    一、专利资助申请:

      以个人或单位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国外发明专利和PCT国际专利,且为专利第一申请人的,可申请专利资助。

     

    1申请资助的项目需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鼓励类促进产业发展的内容:

    1)具有深圳市常住人口户籍并在深圳市学习、工作的个人;

    2)在深圳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3)在深圳市工作、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4)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5)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2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1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资助2,0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并低于补贴额度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

    2申请人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增加资助1,000元;

    3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发明专利申请并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1,000元;

    4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第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增加资助3,000元。

     

    3、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在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

    3)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标准办理。

     

    4PCT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依照PCT规则提交PCT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在取得国际检索之后6个月内,单位申请的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的每件资助6,000元。

     

    5、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按以下资助类填写:

    ①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申报表》

    ②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申报表》

    ③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PCT专利资助申报表》

    4)发明专利证书盖章页及说明书扉页复印件(验原件);

    3)发明专利申请及审查费收据复印件,须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

    6)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须提交外国专利局授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7)专利权权属保证书;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实审通知书的复印件(验原件);

    5)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工作或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8)申请PCT国际专利资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复印件和《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9)通过深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在上年度在深纳税额20万元以上),需申请港澳台发明专利的,应提供委托书或合同书复印件,需注明专利名称或国内专利号,以及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复印件。

     

    6、资助受理、审核及款项划拨流程

    1)享受专利申请资助“直通车”服务的企业,按季度进行受理及审核;

    2)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限期予以补充,并在材料补正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市财政部门拨款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布,申请人按照公布要求办理领款手续;

    4)自专利申请资助拨款公示文件发布之日起6个月未办理领款手续的申请人将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助款,未领款项将上交市财政部门。

     

    7、出现下列情况之中任何一条将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2)不在资助范围内的;

    3)未按规范填写申报表的;

    4)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

    5)知识产权项目有争议的;

    6)申请人近二年内因其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违规、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处罚的。

     

    注: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个人,以虚报、冒领或非正常申请的方式骗取或套取专项资金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追回资助款项,且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申请人列入资金使用诚信的黑名单内。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资助:

    资助对象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包括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资助范围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著作权登记,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目录鼓励类促进产业发展的内容。

     

    1、软件著作权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2)在深圳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3)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我市学习、工作的个人;

    4)在深圳市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5)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1)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在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并在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6个月内提出申请,每件资助300元。

    2)经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外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300元。

     

    3、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计算机软件登记资助申报表》;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保证书;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通过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深设立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在深上年度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应提交代理机构出具的收费发票复印件,以及加盖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

    4)在深圳市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5)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1)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在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并在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6个月内提出申请,每件资助300元。

    2)经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外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300元。

     

    3、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计算机软件登记资助申报表》;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保证书;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通过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深设立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在深上年度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应提交代理机构出具的收费发票复印件,以及加盖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

    5)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工作和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6)软件著作权权利的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应当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4、资助受理、审核及款项划拨流程

    1)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材料不齐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限期予以补充,并在材料补正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市财政部门拨款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布,申请人按照公布要求办理领款手续。

    3)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资助拨款公示文件发布之日起6个月未办理领款手续的申请人将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助款,未领款项将上交市财政部门。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属于资助范围的;

    2)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3)不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的;

    4)提供的材料不齐全得;

    5)知识产权项目有争议的;

    6)申请人近二年内因其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而被依法处罚的;

     

    注:申请资助的单位、个人,以虚报、冒领或非正常申请的方式套取或骗取专项资金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追回资助款项,且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申请人列入资金使用诚信黑名单。

     

    三、境外商标注册申请资助:应在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后一年内提出,以商标注册证明文书记载的注册时间或者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的签发时间为准。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的资助:

    1)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2)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3)在深圳市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4)在深圳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5)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2、境外商标注册资助条件和标准: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2,000元人民币,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

    2)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万元;
    3)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限期予以补充,并在材料补正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市财政部门拨款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布,申请人按照公布要求办理领款手续;

    5)自境外商标注册资助公示文件发布之日起六个月未办理领款手续的申请人将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助款,未领款项将上交市财政。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2)不属于资助范围的;

    3)未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的;

    4)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

     (5) 申请人近二年内因其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而被依法处罚的。

     

    6、境外商标注册资助仅对境外商标注册申请进行资助,对续展、变更、转让等申请行为不给予资助。
     

    注:申请境外商标注册资助的单位、个人,虚报、冒领或以非正常申请的方式套取或骗取专项资金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追回资助款项,且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申请人列入资金使用诚信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