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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微粒贷”商标权,法院判赔36.5万

    侵犯“微粒贷”商标权,法院判赔36.5万

    近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侵害“微粒贷”商标权为由,将上海岑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2000年02月24日,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登记成立,是目前中国最大的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之一,也是中国服务用户最多的互联网企业之一,法定代表人是马化腾。经营范围为:从事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计算机技术服务及信息服务;计算机硬件的研发、批发;玩具设计开发;玩具的批发与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的批发与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服务;电子产品设计服务。(特许经营除外;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旗下有QQ、腾讯网、QQ游戏等网络平台。

     

    被告上海岑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岑烨公司)在2015年8月3日于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管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是虞志道。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会务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

     

    被告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借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在北京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是贤俊江。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电脑动画设计;经济贸易咨询;市场调查。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发出通报,对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上海岑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一案做出了判决。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是“微粒贷”文字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在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以及金融贷款、金融信息、网上银行等类商品服务上。

     

    被告一岑烨公司将“微粒贷款”用于其软件名称,并在其运营的软件页面突出使用“微粒贷款”;被告二智借公司通过“微粒贷款”软件提供金融服务。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认为上海岑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

     

    被告一岑烨公司辩称:“微粒贷款”与“微粒贷”服务类别不同,“微粒贷”是贷款产品,提供的是贷款等金融服务,“微粒贷款”是贷款超市,是一个流量入口,本身并不提供金融服务;原告主张赔偿金额和合理费用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微粒贷”没有手机APP,作为手机端软件的“微粒贷款”并不会造成混淆,且存在时间只有几个月而已,非常短暂,并没有对“微粒贷”商标造成任何损害。

     

    被告二智借公司辩称:其与岑烨公司没有任何合作关系,也未主动通过“微粒贷款”软件运行界面提供过任何服务;岑烨公司运营的“微粒贷款”软件界面中跳转至智借公司运营的“速贷之家”软件界面的代码可通过公开渠道轻易获取,公证书证明实时资讯中的网页系岑烨公司自行抓取的链接;原告没有直接充分的证据证明二被告之间存在合作关系。“速贷之家”软件页面自始至终标识均为智借公司,从未出现过微粒贷款或与腾讯公司合作等误导性字样;原告请求智借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维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岑烨公司将“微粒贷款”用于其软件名称,并在其运营的软件页面突出使用“微粒贷款”的行为系将“微粒贷款”用于其商品并进行宣传的行为,系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属于对“微粒贷款”的商标性使用。“微粒贷”商标与岑烨公司使用的“微粒贷款”的标识之间具有较高的相似性,岑烨公司在类似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被告岑烨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智借公司运营的“速贷之家”软件中未显示有涉案侵权标识,未有证据显示二被告之间具有合作关系,且“速贷之家”的网页地址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得,岑烨公司系自行抓取速贷之家的网站链接,鉴于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二被告之间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故本案仅岑烨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岑烨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软件不再运营的证据,再行判决停止侵权已无必要。原告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给其商标声誉造成损害,对消除影响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上海岑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6.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