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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产业化技术升级资助项目操作规程(2018年度)

    南山区产业化技术升级资助项目操作规程(2018年度)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资助政策

    鼓励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生产效率、改善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规模或实现新产品产业化,提升资源利用率和产业技术水平,对上一年度实施工业技术改造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的资助。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

    (一)根据区统计局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的技术改造投资额,结合企业的产值贡献、税收贡献及使用智能机器人数量等因素,分档次给予最高不超过30%比例的一次性资助,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本项目不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二)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项目上年度工业技改投资数据纳入南山区统计。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备齐资料,通过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窗口;

    (二)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单位申请,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资金主管部门;

    (三)资金主管部门审核项目申报材料;

    (四)区统计局核查企业技术改造数据纳统情况;

    (五)资金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资助计划;

    (六)区财政部门、区统计部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南山局分别对企业的地方财力贡献、在地统计开展情况和注册情况等进行核查;

    (七)拟资助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八)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

    (九)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十)资金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登录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平台 http://sfms.szns.gov.cn/在线填写,待初审通过后,提供通过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验原件,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税务申报系统下载电子版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网上扫描上传税务申报系统下载的电子版);

    (五)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六)近三年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达1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企业,提供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3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南山区、不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的书面承诺函原件;

    近三年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达300万元及以上企业,提供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南山区、不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的书面承诺函原件;

    承诺函格式参见附件,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网上原件扫描上传;

    (七)项目有关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证明文件;

    (八)项目列入国家省市计划或重大项目、备案项目的证明文件;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七、时限要求

    区经济促进局每年安排1-2次集中受理企业申请(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其他事项

    申请本项目资助的企业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九、附则

    本规程由南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