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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随便哪个企业都能高攀“水中贵族”的高枝!

    不是随便哪个企业都能高攀“水中贵族”的高枝!

     在平日里,我们都应该喝过矿泉水吧,那么标有“百岁山”三字商标的矿泉水大家肯定也不陌生,但据说最近他们惹上官司啦!当然了,我们不用紧张,因为他们是原告,这样看来就很明显了,一定是有人嫉妒百岁山的名气,于是乎动了歪念。被告是一家香港公司,名叫富士集团,全名香港富士集团国际有限公司,那么他们集体都做了哪些“攀高枝”的事了?

       

        据我们万能的记者了解到,原告方景田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直接饮用水的中外合资企业,于1992年12月注册成立。2002年12月与2004年11月,景田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分别提出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与第4338519号“百岁山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并分别于2004年6月和2007年5月被核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矿泉水(饮料)等第32类商品上。后经商标局核准,引证商标一与引证商标二均转让给景田公司。


        2011年6月,被告方富士集团在香港注册成立。2013年4月,富士集团向商标局提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2014年9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纺织工业用机器、缝纫机、洗衣机、发电机等第7类商品上。


        然而好景不长,2016年2月景田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景田公司的“百岁山”商标为驰名商标,诉争商标构成对景田公司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此外,诉争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良社会影响。据此,景田公司请求商评委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告方富士集团答辩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景田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已达驰名程度,诉争商标的注册实属正当行为,不具有恶意性。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双方围绕诉争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情形展开了激烈辩论。

        经审查,商评委于2017年1月作出裁定,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一于诉争商标注册申请注册日前在矿泉水、纯净水(饮料)商品上一直保持着被相关公众广泛知晓的较高知名度,而且“百岁山”并非常见的通用词汇,作为商标使用具有较高的显著性,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对景田公司具有较高显著性的驰名商标的复制。富士集团将诉争商标注册使用在纺织工业用机器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景田公司驰名商标产生联想,从而可能对景田公司驰名商标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据此,商评委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对于这样的判罚结果,被告富士集团不服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商标也不存在相同或者类似。据此,富士集团认为诉争商标不构成对景田公司已注册商标的复制、摹仿。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引证商标一自2004年被核准注册以来,与景田公司“景田”与“Ganten”商标结合使用,一直持续使用至今,使用时间较长,而且景田公司对引证商标一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宣传,引证商标一曾被法院和商评委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景田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一在矿泉水、纯净水(饮料)商品上已经达到驰名程度,应认定为驰名商标,诉争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使景田公司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据此,法院于今年1月一审判决驳回富士集团的诉讼请求。


        富士集团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景田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在矿泉水、纯净水(饮料)商品上已经达到驰名程度,应认定为驰名商标。同时,引证商标一为“百岁山”文字,显著性较强,而诉争商标亦为“百岁山”文字,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构成、呼叫完全相同,是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富士集团将诉争商标注册使用其核定商品上,不当利用了景田公司驰名商标的商誉,容易误导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使景田公司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据此,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富士集团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最后总结了一句话送给富士集团:
    不是随便哪个企业都能高攀“水中贵族”的高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