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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材料

    简化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材料

    地理标志商标,主要是指商标标示的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品质、信誉、服务等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名+品名"是地理标志的核心内容,属于当地生产经营者全体。地理标志的商标注册者获得的不是"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标专用权、而是地理标志专用标识的专用权。
    据介绍,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标杆“三农”联系最紧密的知识产权,不仅直接体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还能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带动

    近几年我国国务院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一直在要求各级行政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商标局提出了进一步简化地理标志申请材料方便申请人的五项具体措施。据统计,截至2017年10月底,全国核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3753件,其中国外地理标志商标90件。全国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运用地理标志精准扶贫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为贯彻落实 《工商总局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和《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进中国品牌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一条主线、两个抓手、三个点”商标改革方向,切实推进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便利化,运用地理标志商标精准扶贫,促进“三农”发展,经认真研究,特采取以下五项措施进一步便利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人。

    地理标志商标logo
    一、关于地理标志商品客观存在的证明申请人除通过提供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外,还可以通过提供正规公开出版的书籍、国家级专业期刊、古籍等材料证明其地理标志商品的客观存在及声誉情况。

    二、关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既可以是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也可以由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划定。

    三、关于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关系说明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里已对该地理标志商品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与当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关系进行了说明,可以不再单独提交该说明。

    四、关于申请人检测监督能力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自有检测人员名单和检测设备清单外,只要再提供自有检测资质证书或者当地政府关于其具备相关检测能力的证明,即可认定其具有检测监督该地理标志商品的能力。申请人委托他人检测的,只需提供委托检测协议、受托单位检测资质证书、检测人员名单和检测设备清单,即可认定该申请人具有检测监督该地理标志商品的能力,可以不再提供受托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明。

    五、关于地理标志商标变更、转让申请对注册申请中的地理标志商标提交变更或转让申请时,如果申请人提交的变更、转让材料与其在注册申请中提交的完全相同,可以不再重复提交该材料,只需在变更或转让申请书上予以说明。

      《通知》中提出的五项措施主要涉及地理标志商品客观存在的证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范围的认定,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关系说明,申请人检测监督能力证明材料以及地理标志商标变更、转让申请材料等。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通知》对相关材料予以进一步简化,将大大方便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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