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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指南

    2015年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指南

    一、审批内容

    已入库服务机构接收科技创新券并完成服务事项后的兑现。

    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服务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等。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四)《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科〔2012〕168号。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部门审核、委托审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单位是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已入库服务机构;

    (二)申请单位提供的服务属于入库核准的服务事项,并按收费标准收取了科技创新券。

    五、申请材料

    (一)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接受科技创新券的科技服务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三)科技服务项目实施有关财务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可以选择提供相关技术服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 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15年9月15日-2015年12月15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5年9月15日-2015年12月17日

    七、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八、审批程序

    申请单位网上申报——申请单位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审核——市科技创新委委托审计——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科技创新券兑现。

    九、审批时限

    结合受理情况,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十、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科技创新券兑现事宜。

    十一、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准文件将获得科技创新券兑现。

    十二、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