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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补贴——市区50万 龙华新区210万

    新三板补贴——市区50万 龙华新区210万

    日前,市经贸信息委发布了《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对成功挂牌新三板进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深圳龙华新区亦发布了《关于申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资助项目的通知》,对成功挂牌新三板进的企业给予最高210万元的资助。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挂牌补贴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56号)、《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科〔2012〕177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研究推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市府办会议纪要2014年63号)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项目作为增补项目,纳入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管理·该项目资助资金的申请、使用、资助方式、支出结构及监督管理,适用《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科〔2012〕177号)。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原则

      第三条 本计划的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在深圳市中小企业务署备案登记,并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的民营及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上述企业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本计划资助:

      (一)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

      (二)在新三板挂牌后成功转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三〕在新三板挂牌后成功转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深交所除外)上市或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募资金30%以上在上市后一年内返回深圳市的。

      第四条 对企业挂牌新三板的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和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新三板挂牌资助采取补贴制,即:企业根据挂牌的证明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向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申请补贴。经审核同意的,补贴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企业。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资助标准

      符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但已享受过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資金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或其它市政府财政资金改制阶段资助的,不再给予财政资助;

      符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但已享受过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或其它市政府财政资金辅导阶段资助的,不再给予财政资助;

      符合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但已享受过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或其它市政府财政资金辅导阶段资助的,不再给予则政资助。

      资助度根据当年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和企业中报数量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企业已在新三版挂牌的,应根据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发布的申请新三板挂牌引贴项目资助计划的通,在挂牌次年的规定时间内,提出资助申请:企业在规定时问内不提出资助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过期不补。

      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板上市的,上市资助申请和审批程序按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申请本计划挂牌资助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新三板挂牌补贴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

      (二)《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挂牌新三板登记备案证书》或《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登记备案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四)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六)由全国中小企业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股票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函复印件(验原件);

      (七)能够证明企业已经挂牌的其它材料复印件;

      (八)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以上材料均验原件收复印件,以A4纸型制作并装订成册。

      第八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时,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应向企业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企业在申请有效期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根据中报材料审核情况和本年度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确定本年度享受资助的企业名单及其资助额,提交署长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提出。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助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列入项目资金计划的企业,凭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通知,到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在享受我市各级政府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在市区两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存在违规失信行为,且列为限制或禁止享受财政资金资助的;

      (四)因涉嫌严重违法行为正处于被其他有关行政、司法部门调查、处罚查封或强制执行等期间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具有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等行为的企业,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本条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市中小企业服务署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十四条 本资助计划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等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