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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方位解读请求专利无效宣告

      专利无效宣告是指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专利授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果认为该专利授权不符合专利法规定,任何人都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在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的制度是为了让群众去监督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不符合专利法规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的错误决定,维护专利的公正性。维护大众的利益。

      被授予的专利违反哪些条例,他人可请求该专利无效?

      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

      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保密审查即向外国申请专利;

      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清楚、不简要;

      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

      7)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8)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9)分案申请的文件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10)发明专利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得益;

      11)不属于专利权授权的范围,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五的规定。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示,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受理后,申请人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还可以补充﹑修改﹑增加证据,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间外提供新的证据或对原提供的证据作修改﹑补充的,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可不予考虑。

      请求人增加无效宣告理由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且应当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1.针对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

        2.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

      在实际应用中,当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专利无效的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向专利无效请求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不受理该请求。

      什么情况下请求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1.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2.无效宣告请求不是针对已经公告的授权专利;

      3.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是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生效的审查决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

      4.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

      5.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属于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

      6.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后,请求人针对同一专利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

      7.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或者提交证据但未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8.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9.无效宣告请求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请求人不能证明其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或者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

      10.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但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

      专利得之不易,且行且珍惜。专利通过审核后,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专利。在专利申请前,切勿将专利技术公开。如果您有任何
      专利申请方面的问题,深圳路浩欢迎您来电咨询:0755-21675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