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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为激励创新研发、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出台多项优惠政策并实行认定管理。认定管理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具有显著促进作用,但还存在一些不足,近年来出现了诸多“伪高新”现象。为进一步说明一些企业造假申报惯用手段,笔者以2018年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审核中发现的41户典型造假企业为例,剖析其存在问题,并总结归纳问题特征,为今后高新技术企业审核提供参考。

     

    一、案例剖析

     

    1.是企业规模普遍偏小。该41户企业从财务和税收状况看:注册资产规模较小,大多数不足百万;企业营业收入较少,大部分全年收入只有少数几笔,且多为未开票收入或免税收入;41户企业中只有一户实现利润,但也不超过万元;企业基本未缴纳税收。

    2.是企业集中注册在众创空间等地。该41户企业注册地多集中挂靠在大学科技园、创业孵化中心、软件园、创新产业园等地,通常只租用一两间办公室,甚至没有办公场地,这既减少成本,也易于脱离政府部门实地监管。目前按照合肥市政策,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孵化一户高新技术企业至少可获得政府奖励10万元,众创空间也乐见企业在此挂靠。此次调查的41户企业均注册在合肥市高新区软件园某一众创空间,且实际均未入驻办公。

     

    3.是企业成立时间较短,便于包装造假。该41户企业实际成立时间集中在2014年以后。选择成立时间较短的企业,或是购买成立时间短已无实质经营的“僵尸企业”,便于不法分子缩短造假周期,降低造假成本。通常做法是:对2015年、2016年税收数据作补充申报,一般申报数额较小,同时2017年虚增相对多的免税收入,保证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前三年销售收入递增,且增幅较大,从而提高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性得分和通过几率。

     

    4.是企业知识产权层次较低且获得时间集中。经实地核查,该41户企业实际无研发场所和研发人员,不具备技术研发条件和研发能力,企业申报资料对研发情况进行了虚构。调查中还发现,企业知识产权科技含量较低,基本不具备一类知识产权。通常做法是: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前一次性购买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或外观设计等二类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授权时间集中在2017年底至2018年初。

     

    5.是中介机构深度参与造假。审核发现,部分中介机构在利益驱动下深度参与了高新技术企业造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资料要求较高,如果企业不具备一定实力和财务管理水平,难以提供相关申报资料。但中介机构利用专业优势以假乱真,从知识产权申请、专项审计和鉴证报告、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到申报材料的准备和装订,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全程“服务”。

     

    二、原因探究

     

    1.是获取政府奖励的利益驱动。为谋求经济利益,企业造假申报趋之若鹜。上文分析的41户造假企业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按照税收法规,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10%,低于高新技术企业税率15%,前者税收优惠力度更大,一些企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目的主要是为了骗取政府奖励。

     

    2.是高新技术企业准入门槛高。按政策规定,企业要通过认定,须在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研发费投入、科技人员占比、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等方面同时达标,因此,不少真正的高科技企业也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拒之门外,一些企业为通过认定只能选择造假。

     

    3.是审核部门权责不清。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双主体运行模式。评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与税收优惠关系最为紧密,由科技部门牵头审核认定工作,事实上弱化了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评价工作的本因,不利于提高审核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4.是虚假申报法律责任小。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企业申报认定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资格、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给予下调信用等级等行政处罚,且当年不能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这样的惩戒措施还不足以威慑造假者。

    5.是对中介机构缺乏监管。目前,安徽省各级政府尚未制定《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制度文件,没有就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制定统一管理规范。同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公告三年之内不得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但目前合肥市尚未有中介机构因此受到惩罚。

     

    三、意见建议

     

    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背景下,笔者认为只有守住高新企业认定门槛,让真正的高新企业得到实惠,激励更多企业踏实研发创新,才能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修订完善认定管理制度。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使顶层制度设计更趋公正、公平、简易。例如,建立税务、科技部门长效工作机制,制定沟通协调、问题解决、调查研究等工作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管理;厘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权责,明确税务部门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审核牵头部门;根据行业特点或企业规模制定不同层次的认定标准,如适当降低超大规模企业研发费的占比,对具有先进工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降低科技人员占比要求。

     

    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考核和奖励方式。地方政府要转变政绩观,考核高新技术企业要从“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变,考核重点改为高新技术企业产值、税收贡献、研发人员数量、研究费用投入、一类知识产权获得等相关指标;地方政府要改进对高新技术企业补贴方式,补贴设计与上述考核指标相关联,并注重财政补贴的事中事后管理;政府部门要慎用财政补贴,减少补贴额度,减少不法分子获利空间,例如,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普遍性现金奖励每户应不超过10万元。

     

    主管单位加强审核管控。从高新技术企业审核历年情况来看,企业知识产权是造假重灾区,科技局审核任务繁重。而受限于审核时限紧和申报企业数量逐年大幅增长,科技局很难逐一开展实地核查。建议科技部门增加专家力量加强科研立项审核,对部分有疑点企业严格开展实地核查,重点检查其生产经营情况是否和申报材料一致,并对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经营实施持续性动态监管。

     

    税务机关依法严格审核。税务机关严格落实《认定管理办法》和《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依法依规严格履行审核责任。要重点审核企业财税指标的逻辑性和真实性,对符合上文造假申报特点的企业严格把关,并将审核结果与企业纳税信用等级挂钩,对纳税信用等级M级以下纳税人不予推荐。同时加强后续管理,通过金税三期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提高后续管理质效。

     

    完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材料必须负相应法律责任。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监管,主管部门制定落实《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尽快制定对违规中介机构惩戒管理办法,通过罚款等方式对中介机构违法违规加大处罚力度;税务部门对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审计的中介机构资格严格把关,建立“黑名单”市场禁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