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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名称}

    宝安区知识产权资助政策

    资助地区

    资助对象

    资助类型

    资助金额

    申请时间

     

     

    宝安区个人、宝安区注册企业、事业单位

    国内发明(包括港澳台地区)

    2000/件。委托具有一定规模代理机构:增加500/

    申请人取得国内发明专利证书后应在一年内提出申请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50/件。委托具有一定规模代理机构:增加150/

    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6个月内提出申请(以登记发文日为准)

    国外发明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5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它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5万元

    申请人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后应在一年内提出资助申请;同一专利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

    PCT

    单位申请扶持5000/件,个人申请扶持3000/

    PCT国际申请资助应在取得《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后6个月内提出(以发文日为准);

    境外商标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补贴,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补贴1000元,每件最多补贴20个国家或地区;在获取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后凭证书一次性申领资助,各指定国家核准注册后不再重复资助;

    2)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补贴5000元;

    3)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补贴2500元;

    4)在台湾、澳门取得注册的,每件补贴1500元;

    5)在香港取得注册的,每件补贴500元;

    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以商标注册证明文书记载的注册时间或者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的签发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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